Non-immigrant 'IB' 及 'O' (IB之配偶及子女)

Non-immigrant 'IB' 及 'O' (IB之配偶及子女)

วันที่นำเข้าข้อมูล 15 ก.ย. 2019

วันที่ปรับปรุงข้อมูล 8 ม.ค.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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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前往泰國投資, 與投資有關之其他活動與其配偶/子女 (泰國公司屬於投資促進法律)

1. 護照正本 影印本一分 (需有六個月以上之有效期)

2. 台灣籍: 國民身份證影本  (正反面各一份 並依原比例剪下釘於申請表左上角)

 非台灣籍: 中華民國居留證 (正反面各一份) ; 如有

3. 二吋彩色白底,頭部 3.6 公分至 3.2 公分大小, 照片一張 (六個月內)

4. 一個月內有效期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5. 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核准函 

6. 簽證費新台幣 2,300 元整

 

 

簽證種類

簽證有效期

停留期限

非移民簽證 – 單次

3 個月

不超過 90 天

       

備註

- 簽證有效期非等同在泰國停留期限

- 簽證有效期(自申請日算起)是指您可於該期間入境泰國之使用期限 , 而停留期 限請參閱上開表格所列

- 簽證之效期於核發日開始起算、申請人應對簽證的類別之效期及其相關資訊掌控瞭解,

  並於簽證有效期間入境泰國, 本處及本處人員將不會對您因日期計算錯誤而負相關責任

   
   
 

請注意   

1. 本處可能會提出文件補充的要求,簽證的審核通過與否取決於簽證官的認定及申請人所補充的文件。

2. 所繳之簽證費一概不退費,無論核發簽證與否。

3. 本處依簽證主管判斷給予簽證,本處有權拒絕解釋拒給簽證之理由。

4. 當進入泰國時,移民局可能要求證明持有充足的資金。所有非移民簽證,個人需準備20,000泰銖,
一個家庭40,000泰銖或等值外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