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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書

請備妥下列文件﹕

1. 泰國籍人士
  • 泰國結婚證書2份。
  • 泰國身分證。
  • 泰國護照
  • 泰國戶口名簿。
  • 中華民國居留證。
  • 其他文件(若有),例如改名換姓證明、離婚證書、孩子之出生證明書等。(文件若是中文需翻譯成英文並經台灣地方法院及台灣外交部認證)
2. 未持有泰國籍人士
  • 身分證。
  • 護照。
  • 戶籍謄本(若是中文需翻譯成英文並經台灣地方法院及台灣外交部認證) 。

3. 證人2位

  • 身分證。
  • 護照。
  • 若證人未持有中華民國籍人士,請備妥中華民國居留證。

 

備註﹕上述文件,請以A4紙張影印各1份,連同正本一起攜帶前來。

﹕申請離婚證書不收取費用。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電(02) 2775-2211分機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