วันที่นำเข้าข้อมูล 15 ก.ย. 2019
วันที่ปรับปรุงข้อมูล 13 พ.ค. 2025
申請擔任非政府組織\公眾基金會\國營事業機構之義工簽證Non”O”請備妥下列證明文件 :
1. 護照正本 (效期在六個月以上)。
2. 國民身分證 (正反面影印本各一份 並依原比例剪下釘於申請表左上角虛線格子內)。
3. 兩吋照片一張 (拍攝於六個月內之護照規格大頭照片)。
4. 台灣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自申請日開始往前一年的紀錄)。
5. 非政府組織 :
- 公眾慈善機構
- 協會
- 公眾基金會
須提供邀請函正本, 邀請函必須以正式抬頭指定給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並詳細註明前往目的及志工任務形態及在泰停留時間同時需詳細說明每周擔任義工天數和時間(自發文一個月內有效)。
6. 非政府組織或公眾慈善機構或國營事業機構在泰國成立之成立許可證或協會執照或基金會執照影印本。
7. 對於私人機構具有權限簽屬公文者須提供個人身分證(泰國籍人士) 或 護照及工作證影本(外國籍人士者)。
8. 財力證明或此次出國財力資助證明文件或 30,000 泰銖之保人財力證明。
簽證費: 新台幣 2,300 元整
簽證種類 |
簽證有效期 |
停留期限 |
非移民簽證–單次 |
3 個月 |
不超過 90 天 |
備註
- 簽證有效期非等同在泰國停留期限。
- 簽證有效期(自申請日算起)是指您可於該期間入境泰國之使用期限 , 而停留期限請參閱上開表格所列。
- 簽證之效期於核發日開始起算、申請人應對簽證的類別之效期及其相關資訊掌控瞭解,並於簽證有效期間入境泰國,本處及本處人員將不會對您因日期計算錯誤而負相關責任。
請注意
1. 本處有權依照申請個案之需要對申請人提出額外相關文件的要求。
2. 所繳之簽證費一概不退費,無論核發簽證與否。
3. 本處依簽證主管判斷給予簽證,本處有權拒絕解釋拒給簽證之理由。
4. 當進入泰國時,移民局可能要求證明持有充足的資金。所有非移民簽證,個人需準備20,000以上泰銖,一個家庭40,000以上泰銖或等值外幣。
辦公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例外) 週六及週日為本辦事處假日 |
上班時間 週一至週五 | 9:00-12:00, 14:00-17:00 | |
🕿 | 泰國公民服務 | (8862) 2775 2211 |
泰國簽證業務 | (8862) 2773 1100 | |
🖷 | 傳真 | (8862) 2740-3300 |
🖅 | 總務 |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
泰國公民服務 | [email protected] | |
泰國簽證業務 | [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