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配偶、離婚、配偶死亡之申請放棄泰國國籍

無配偶、離婚、配偶死亡之申請放棄泰國國籍

วันที่นำเข้าข้อมูล 3 มี.ค. 2023

วันที่ปรับปรุงข้อมูล 14 มี.ค.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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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 1.1 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翻譯英文及泰文,英文並經台灣地方法院及台灣外交部認證,各2份。

     1.2 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附上歸化國籍許可證書,翻譯英文及泰文,英文並經台灣地方法院及台灣外交部認證,各2份。

2)  2.1 配偶死亡,附上死亡證明書 (中文翻譯英文及泰文,英文並經台灣地方法院及台灣外交部認證),各2份。

      2.2 離婚,附上離婚證明書 (中文翻譯英文及泰文,英文並經台灣地方法院及台灣外交部認證),各2份。

3)  有效期之中華民國護照。

4)  泰國出生證明或出生地戶機關核發之出生相關證明文件。

5)   有效期之泰國國民身分證。

6)   泰國戶口名簿或六個月內戶籍謄本。

7)   泰國官方結婚證書。

8)   有效期之泰國護照。

9)   有效期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

10)  六個月內 2吋 近照 12張。

11)  其他文件(若有),例如更改性名證書、離婚證書、退伍令證書、歸化泰國籍證書(出生時未取得泰國籍)等。

申請人之父母親 

1)  六個月內 2吋 近照6張/人。

2)  有效期之泰國國民身分證。

3)  若已過世,附上死亡證明書。

泰國國籍證人2人 

1)  有效期之泰國國民身分證。

2)  有效期之泰國護照。

3)  有效期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身分證。

備註 

þ  上述文件,請以A4紙張影印各2份,連同正本一起攜帶前來。

þ  申請放棄泰國國籍者須具法定年齡滿20足歲。

þ  費用看認證文件之份數,每件新台幣500 元。

þ  申請當日請當事人及其配偶連同泰籍保證人務必親自前來申辦。

þ  請事先以電話預約申請時間 。

所需時間 所需文件齊全及正確後,本處將透過泰國外交部將申請文件送至內政部,並需2-3

以上之時間由內政部公告申請人喪失泰國國籍。

 

泰王國貿易經濟代表處 

10666台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三段206

電話: (886) 2 2775 2211 分機  111      

傳真: (886) 2 2751 9933

 

文件

สละสัญชาติ_ไม่มีคู่สมรส-พยาน_2_ปาก